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中止执行?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87发布日期: 2012-08-2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七十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8月29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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