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前两种情形的股权(票)转让所得,仍然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17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