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支付了一些合同违约金,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31发布日期: 2018-09-19 作者: 木星

一、结论

不能税前扣除。


二、分析

违约金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所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违约金是不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


三、政策依据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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