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今年8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我公司的房产是2017年底销售完毕的,请问会不会加滞纳金啊?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35发布日期: 2018-09-20 作者:木星

一、结论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清算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滞纳金。


二、分析

因房地产项目周期长,土地增值税分预缴和清算两个环节,清算的时候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论房产是何时销售的,只要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是不加收滞纳金的。


三、政策依据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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