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32发布日期: 2011-10-2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1年10月22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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