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年初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少缴的10万元,请问现在补缴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77发布日期: 2018-10-11 作者:木星

一、结论

需要加收滞纳金。


二、分析

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预缴税款,是有明确文件规定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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