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生产水果罐头,系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苹果一批,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全部用于加工罐头,这笔业务对应的进项税如何计算?
一、结论
1.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票,按3%征收率计税的,可以按票面金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同时,购进当期全部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水果罐头,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所以加计扣除12%-10%=2%
二、具体的举例
如代开专票票面金额5万元,那么
可以抵扣进项税:50000*10%+50000*(12%-10%)=6000元
3.报表填写(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6 | 1 | 50000 | 5000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8a | —— | —— | 1000 |
三、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3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样及填表说明(略)
2、《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一明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