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一般纳税人,能否转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70发布日期: 2018-06-13 作者:一明

一、结论

1.转回操作时间:201851-20181231

2.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此时间段内选择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简单理解就是,原增值税纳税人,无论之前属于自行登记或达标认定的模式,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回。

3.这里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税法依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12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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