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走逃,未取得发票,如何缴纳契税?
一、结论
因走逃开发商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无法开具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核实后受理契税申报。
二、分析
2005年10月7日发布的国税发〔2005〕156号文要求申报契税必须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同时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否则不予受理;为破解因开发商走逃,不能开具不动产发票,无法申报契税的难题, 2015年9月2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政策依据
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二、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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