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6年亏损50万元,2017年第一季度亏损20万元,2017年第二季度盈利100万元,请问该企业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第一季度亏损能否弥补?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76发布日期: 2018-10-18 作者:闵行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可以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该公司第一季度亏损20万元,第二季度盈利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因此,企业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可以减除上一月度或季度企业形成的亏损额。若该公司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累计利润总额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正数时,乘以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或负数时,不用计算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当季度实际利润额既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又可以弥补本年度以前季度亏损。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申报的利润总额是一个累计金额,会自动扣除当年以前季度的亏损数,无须单独计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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