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比例如何计算?

来源:税台网 人气:2858发布日期: 2018-08-30 作者:东奥云课堂

(一)201412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甲企业20101月办理税务登记,2018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20151-201712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30万元,所属2015-2017年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则退还比例=30/40=75%

(二)20151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乙企业20161月办理税务登记,2018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该企业20161~20187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40万元,所属20161~20187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退还比例=40/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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