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比例如何计算?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甲企业2010年1月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2015年1月-2017年12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30万元,所属2015-2017年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则退还比例=30/40=75%。
(二)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乙企业2016年1月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该企业2016年1月~2018年7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40万元,所属2016年1月~2018年7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退还比例=40/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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