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从事金矿开采和黄金冶炼行业,产品除金锭外还有伴采白银。请问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额如何确定?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79发布日期: 2018-06-14 作者:税来税往

一、结论

贵公司应当依据每个纳税期间(月度或季度)免征增值税的金锭销售收入和应征增值税的白银收入作为计算基数,确定应转出进项税数额。

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即如果贵公司每月黄金与白银销售收入变化较大,税务机关有权按年度重新计算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特别提醒贵公司,销售金锭免征增值税,故销售金锭收取的货款即为销售收入,无需再进行不含增值税转换。若贵公司在金锭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进行不含税转化,则导致应转出进行税额减少,最终少交纳增值税。

三、税法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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