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扣留建筑施工方一定比例的质保金,针对该质保金建筑企业未向我公司开具发票。那么,想咨询一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留的质保金能否计算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087发布日期: 2018-11-02 作者:雁渡寒潭

一、结论

根据规定,针对扣留的质保金,建筑企业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


二、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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