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区开采铜矿的企业,销售伴采黄金可否免征增值税?
一、结论
可以享受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伴生金含量有效证明并单独核算伴生金销售收入。
二、税法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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