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从美国购进生产设备,与外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除设备款之外还要向外方支付技术专利费。请问单独支付的专利技术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结论
贵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应当将技术专利费并入设备总价申报进口。
二、分析
对于企业进口设备,同时支付给外方的用于该设备的技术专利权使用费,可以参照混合销售的概念,向海关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分析中间的构成要素,看是否属于类似混合销售或者说海关审价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不要未经判断,自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免既进行了代扣代缴增值税,又被海关审定计入购进设备的完税价格,并征收增值税,导致既被海关代征了进口增值税,又代扣代缴了增值税。
三、建议
当企业从国外购进设备的同时购买了相应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建议企业将专利使用费与设备一起报关不要拆分,以免发生双重缴纳的局面。对于一些将设备与使用费故意拆分的涉税建议方案,企业应当慎重采纳。
四、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规定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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