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事从事建筑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签订了一份“清包工”施工合同,请问我们可以选择简易计征缴纳增值税吗?
一、结论
所谓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如果贵公司签订的清包工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但需要提示您:“清包工合同”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下,采购“辅助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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