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项目公司,自行开发一栋写字楼,2017年10月拿的房产证,2018年8月开始出租,去年10月到今年8月的房产税是否符合免征的条件?

来源:税台网 人气:826发布日期: 2018-11-08 作者:兰溪

一、结论

不符合免征条件。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按房产余值征税,2018年9月以后出租部分按租赁收入征税,自用部分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应按房产余值征税,2018年9月以后出租部分按租赁收入征税,自用部分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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