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员工冬季取暖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有什么规定?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42发布日期: 2018-11-10 作者:兰溪

一、结论

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可以采取自制凭证和工资一同发放。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范围,需要合并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津贴补贴,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司叶霖儿副司长回复: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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