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为核桃乳,春节期间所有员工都发了两箱,请问我们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一、结论
贵公司应当在将核桃乳发放给员工的当月,确认收入。
二、分析
从收入确认的层次来看,这里的收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会计上的收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确认收入;
2、增值税上的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移送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法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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