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美国A公司手中购买了其持有的我国B公司20%的股权,现在转让款尚未支付给A公司,我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来源:税台网 人气:916发布日期: 2018-06-14 作者:山峰

一、结论

贵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为该股权转让所得来源地为我国境内,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因此贵公司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税法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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