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请问对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时,计算依据是什么?预收款全额、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预收款-增值税销项税 ?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79发布日期: 2018-11-16 作者: 木星

一、结论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总局2016年70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建议

在实务中,有部分纳税人认为,因为文件中写的是“可按照”,所以上述方法不是必须采用的,而采取了“预收款-增值税销项税”这种计算方式。这种计算方式是有税收风险的,已经有税务机关请示过总局,总局是不认可这种计算方式的,不建议纳税人采用。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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