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污染物检测属于由环保部门下属的检测机构监测,半年出具一次监测报告,其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的50%,能否享受低浓度排放的税收优惠?

来源:税台网 人气:3082发布日期: 2018-11-26 作者:张亮

一、结论

不可以,享受低浓度排放税收优惠的监测报告,只能够跨越沿用,不能够跨季度沿用,因此不能够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分析

因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享受低浓度排放税收优惠的应税污染物,必须要求月度监测指标不能超标,但是实际情况,有些单位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监测频次并不是按月。为了解决这个矛盾。117号文就特别规定了: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张亮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