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其子(法定继承人)未及时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也死亡,儿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并经公证处公证获得该公民房产转继承权,是否按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规定免征契税?
一、结论
不能免征契税,因为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继承法里规定的转继承,不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
二、分析
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规定免征契税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不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主席令6届第24号)规定“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张亮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