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8-11-22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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