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8-11-2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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