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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上年度认定为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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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1-06
解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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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