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他人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9-05
解答: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文件依据:财税〔2017〕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