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B公司租用厂房。因业务关系,又将部分厂房再转租于C公司。B公司已从租缴纳房产税,我公司将厂房转租于C公司时,是否需要再缴纳一次房产税?
(一)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B公司已按上述规定从租履行了纳税义务,转租人不需要再就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
(二)除房产税外,还需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等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财产租赁合同,由立合同人在订立合同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5.教育费附加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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