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借款给B公司,由B公司投资于C公司,最后C公司税后利润分红给B公司,再由B公司划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一、结论
不属于免税收入。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分析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3.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间接投资”。
4.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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