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哪些?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1-26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