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非法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材料都有哪些?一个没有法人资格,没有三证合一,也没有营业执照的下属单位,但单独核算,没有对外盈利性质的,可以办理税务登记证吗?需要什么材料?可以开发票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58发布日期: 2018-12-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8-12-06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第二条规定:“(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二)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因此,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设立登记:1、《税务登记表》2份;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归口管理)的: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1份;(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1份。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您单位如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应当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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