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8号文中税前扣除凭证遵循原则中的真实性主要指什么?
一、结论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二、分析
常见的业务真实凭证日常经营活动中主要包括:1.合同或协议;2.运输单;3.入库单;4.领料单;5.水电发票;6.工资单;7.出库单;8、销售发票和销货清单等。
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银行对账单、商业汇票、收付款收据、第三方支付记录等。
三、建议
实际发生必须要实际支付,而且最好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实际支付,但必须在开票前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完成。
四、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武晨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