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公益组织的捐款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42发布日期: 2018-11-3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8-1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个人通过公益组织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版权属于税台网 ;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