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不需要且未取得发票的客户,销货方是否也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若可以,具体如何操作?是不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客户,销货方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需要提供什么证明吗?未取得发票的客户,销货方是否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2-03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购货方所提供的有效书面证明,指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填表制等额的红字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按照规定都是需要开具发票,若确实未开具又发生销售折让等行为的,需据实申报。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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