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税费分别应该在哪申报呢?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适用哪个税率?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
来源:厦门税务 翔安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2-0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在哪缴纳(预缴)增值税,相应城建税及附加就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增值税预缴地和申报地存在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无需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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