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换版了,那旧版发票还能使用吗?
来源:厦门税务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上述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旧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纳税人手中尚未使用的旧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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