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是否免征环保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25发布日期: 2018-12-08 作者:厦门税务 12366

来源:厦门税务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0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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