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14发布日期: 2018-12-08 作者:厦门税务 12366

来源:厦门税务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0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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