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负责经营写字楼出租,并对外提供停车服务。公司员工也需先自行负担停车费,而后凭停车费电子普通发票到公司报销。请问:此发票的销售方和购买方均为我公司,可否开具及列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2-05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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