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记账联暂时没找到,担心丢失,想问下,如果没有找到,该如何才能抵扣呢?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23发布日期: 2018-12-1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2-1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你可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办理材料:1、A0202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附送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达不到公安部门的报案受理标准的,附送纳税人签章的挂失声明)(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复印件, 1份(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建议贵公司核实具体的发票联次,正常情况下,购买方取得的应该是抵扣联、发票联。若真的丢失,抵扣处理,可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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