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施工总承包企业,B公司为A公司的劳务分包公司,A公司在给B公司代发工人工资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为A公司还是B公司?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 ;发布日期:2018-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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