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家电,是否构成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一、结论
不构成增值税视同销售。
二、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三、建议
实务中,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税法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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