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期间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一、结论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能享受,另一种认为可以享受。笔者观点是不能享受,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请看下文分析。
二、分析
(一)可以享受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终止经营以后的指标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二)不能享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关于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企业清算期间,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清算所得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根据上述规定,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优惠税率。
三、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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