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存货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2-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存货的发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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