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2-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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