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的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4
根据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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