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资一同发放、每月定额的交通、通讯补贴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扣除么? 以发票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的交通、通讯费应当记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14%扣除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7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贵公司的补贴如果满足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判定原则,则可以按照合理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做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作为工资薪金组成的部分、固定发放的通讯补贴,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这与财务规定一致。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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