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购买方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能否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来源:税台网 人气:2501发布日期: 2018-12-18 作者:书生

一、结论

生产企业收到购买方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出口货物的价外费用,应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二、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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