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发票销售方要求退回,可以退回吗?否则对方不肯退钱。是10月开的发票,11月已经认证,在12月时,发生退差价。销售方要求一定要退回发票才能退差价。——请问,我可以留复印件入帐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您11月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为您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如属于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可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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