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发票作废可以替代使用吗?若不能够替代使用,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哪些情形应当将发票作废重开?

来源:税台网 人气:2107发布日期: 2018-12-19 作者:雁渡寒潭

一、结论

根据规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将发票作废重开是有区别的,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二、分析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所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与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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